福州市违规违纪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

2018-11-29 来源:福建永裕投资集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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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,认真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把关不严、违反程序、弄虚作假、带病入党等问题,以及对群众反映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、不到位等问题,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和《福建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:按照“谁培养谁负责、谁介绍谁负责、谁谈话谁负责、谁考察谁负责、谁审批谁负责”的原则,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倒查。

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: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、党总支、基层党(工)委等党组织,及其书记、副书记、组织委员和其他党委委员,组织员和培养联系人、入党介绍人、谈话考察人,以及负责政治审查、集中培训的相关人员等。

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培养联系人、入党介绍人、谈话考察人、预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:

(一)未认真履行培养、教育和考察职责,对入党申请人、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工作经历、现实表现等情况了解不清楚、不具体、不全面的;未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的。

(二)未按要求在《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》《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》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等重要入党材料中如实填写意见的。

(三)将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发展对象发展入党的;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发展对象发展入党的;将培训合格超过一年半的发展对象未经重新培训和考核发展入党的。

(四)预审把关不严格,将存在政治不合格、条件不具备、程序不规范、手续不齐全等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查通过的。

(五)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。

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党支部(党总支)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:

(一)无正当理由,拒绝接收申请人入党申请书的;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未与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的。

(二)未经党员或群团组织推荐(推优)、支部研究、备案等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;未听取培养联系人、党员和群众意见或未经支部研究、备案等程序确定发展对象的;将培养教育考察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。

(三)未按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、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的;未按规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、预备党员参加有关党内活动和教育培训,并定期进行考察的。

(四)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,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等环节,未按规定听取培养联系人、入党介绍人和党小组、群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;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召开会议研究,或以个人意见代替支委会(党总支)意见、以支委会(党总支)意见代替党员大会意见的。

(五)履行政治审查职责不到位,或对信访举报等问题未调查核实清楚就发展入党的。

(六)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,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时,未按程序和要求组织会议的;在到会人数、表决方式、会议记录、形成决议和公示时间等环节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。

(七)未按规定及时研究预备党员转正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。

(八)向有关审核、外调、谈话考察人员提供不实情况的;在发展党员有关材料、记录中弄虚作假的。

(九)未按规定建立、管理、移交发展党员档案的;损毁遗失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的。

(十)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。

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有审批权限的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:

(一)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视不够,未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、列入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清单的;对基层党支部指导不力,对群众反映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,处理不到位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(二)未按规定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、审批的;党委会后未如实完整记录会议表决等情况的。

(三)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的违反程序发展党员问题,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。

(四)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。

第七条对出现上述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,按以下规定严肃追究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:

(一)对违规违纪的基层党组织,上级党组织视情节做出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等处理。

(二)对违规违纪的有关责任人,情节较轻的,给予责令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等处理;对情节较重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条规定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。

(三)在发展党员工作中,受到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基层党组织,受到警告(含警告)以上党纪处分的责任人,取消其当年评先、评优资格,并作为季度“党建报表”打分排名和年度述职评议考核的测评依据。

第八条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和处理,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;确有特殊情况的,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适当延长。

第九条对违反相关规定吸收入党的,一律不予承认,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。

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,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