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《关于提高新发展党员 政治标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2019-07-02 来源:福建永裕投资集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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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市组通字〔2019〕50号)
 
  各区县委组织部,西咸新区党工委组织部,市委各直属党(工)委组织(干部、人事)处:
 
 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严格落实《党章》关于发展党员“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”的新精神新要求,从源头上确保新发展党员政治合格,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现将《关于提高新发展党员政治标准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工作实际,认真抓好落实。
 
 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
 
  2019年6月13日
 
 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,提高新发展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解决一些新发展党员政治标准不高、党性意识不强等问题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和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》等党内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
  第二条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坚持慎重发展、均衡发展、个别吸收的原则,在发展入党的各个阶段、每个环节都要从政治上严格要求。
 
  第三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,要认真审查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入党动机、政治态度、成长经历等内容,对存在入党政治历史不清楚、重大事项不如实报告等问题的,要责令其就相关情况向党组织全面、如实报告。
 
  第四条党组织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、列席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、参加入党宣誓仪式、组织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培养教育,加深思想认识,端正入党动机。
 
  第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入党动机等进行一次考察,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、结构、和培养考察等情况进行一次分析,及时吸收先进分子,取消不合格入党积极分子资格。
 
  第六条预备党员、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培养联系人、入党介绍人。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能作为其入党介绍人。
 
  第七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。
 
  实行发展对象无违纪违法行为县级核查制度。各区(县)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党组织在农村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、流动党员等群体中发展党员的,要听取纪检、公安、检察等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。
 
  第八条通过函调或外调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,由区(县)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发函,内容必须是与能否入党有密切关系的问题。
 
  第九条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、实事求是,坚决纠正忽视政治审查或简化政治审查、不搞政治审查等问题。
 
  (一)政治审查工作要由党性强、作风好的正式党员负责。不得由发展对象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。
 
  (二)调查证明材料必须通过党的组织,任何人不得私自索取或提供证明材料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经单位负责人审阅,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由所在单位注明证明人职务、政治情况等。
 
  (三)调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时,可通过党组织了解,一般不得查阅人事档案。
 
  (四)注意保守工作秘密,不得泄露政治审查有关情况,不得将证明材料交给发展对象。
 
  (五)党组织要综合分析审查相关情况,认真负责地形成结论性材料。
 
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:
 
  (一)对马列主义缺乏信仰,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,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,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 
  (二)在思想、政治、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、态度不坚决,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、人民利益,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作斗争。
 
  (三)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,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,或正在被侦查、起诉和审判。
 
  (四)群众观念淡薄,服务群众意识差,在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,落后于普通群众。
 
  (五)道德品质败坏,生活作风不检点,有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行为。
 
  (六)对党不忠诚老实,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,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、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。
 
  (七)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,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参与邪教组织、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,本人在政治上、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。
 
  (八)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。
 
  第十一条各区县委组织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。培训结束时,由各区县统一组织闭卷考试、集中阅卷、统计成绩,并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外公开。
 
  培训合格的,统一发给结业证书。
 
  第十二条对集中培训合格但1年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,在吸收入党前应重新参加集中培训并考核。
 
  第十三条基层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,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展对象谈话,把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、政治态度、现实表现等情况作为谈话重点进行深入了解。
 
  第十四条党支部要及时将审批后的预备党员编入党的支部或小组,让其参加组织生活,接受教育考察和监督管理。
 
  第十五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。宣誓仪式必须在正式场合举行,悬挂的党旗要符合中组部标准,可以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。
 
  第十六条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:
 
  (一)理想信念动摇,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,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;
 
  (二)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、法规,或不执行党的决议,情节严重的;
 
  (三)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,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、拘役的;
 
  (四)在预备期间,不履行党员义务,或思想落后、觉悟很低,经党组织教育帮助,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;
 
  (五)入党后,在思想、工作、学习等方面,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,或犯有一般错误,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,拒绝检查改正的;
 
  (六)在预备期间,犯有严重错误,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;
 
  (七)延长一次预备期后,仍无明显进步的;
 
  (八)因共产主义信仰动摇、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、放弃转正的;
 
  (九)因其他原因,党组织认为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。
 
  第十七条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,相关情况在其《入党志愿书》中填写清楚,存入本人人事档案。无人事档案的,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。
 
  第十八条本《办法》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州市委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。本《办法》由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 
  中共福州市仓山区委组织部办公室
 
  2019年6月19日印发